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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连云港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上下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但是,全市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与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仍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将2006年定为“安全生产基础年”。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开展2006年“安全生产基础年”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一)加强全民安全教育。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市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印《市民安全常识手册》免费向市民发放。市公安部门要认真开展好交通安全知识“五进”和消防安全知识“四进”活动。教育部门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我将安全带回家”活动,将中小学生遵守安全法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考核,提高青少年的识灾和防灾能力。新闻媒体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宣传报道工作计划,辟出专版、专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对严重事故隐患、重特大事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分别负责落实企业职工、妇女、青少年安全常识普及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宣传栏、讲座、知识竞赛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开展安全常识普及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二)加强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加大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严格培训、考核制度。市、县(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都必须经专门的安全生产资质培训取得上岗资质证书,全市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三)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使从业人员明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技能。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率达到100%。
        
        二、强化源头管理,实现关口前移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新开办的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未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有关证照的审批发放。提高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准入门槛,凡投资总额低于2000万元、生产工艺落后、不进入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年产10万吨以下规模的露天采石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气、供水和提供民爆器材等生产要素;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不得通车使用。
        
        (三)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重大活动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根据季节特点开展防高温、防严寒、防火、防汛、防台风等安全生产大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除参与政府统一部署的大检查外,每季度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一次,检查情况书面报同级政府及安委会。
        
        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从源头上压降事故,市政府决定每年3月为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月”,集中力量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分级,落实整改责任,对较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通报,给群众“知情权”和“避险权”,接受社会监督。凡因未及时排查整改重特大事故隐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一)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至少配备3名,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至少配备8名,从业人员超过5000人的至少配备15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奖惩、危险作业管理、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事故报告和处理以及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重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统计分析、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事故管理等基础台帐。
        
        (三)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使用标准化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对在役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四)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建立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至少每半年向同级安监部门报告一次监控情况。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建立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提取标准按省规定的标准和有关实施方案执行。费用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转作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管理部门和使用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约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非法协议,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为职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岗位,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推行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制度。依法提高对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经济赔偿的金额,建立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自我约束机制。
        
        四、落实监管责任,深化专项整治
        
        (一)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连政办发[2003]25号)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和督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举办重大活动的县区和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确保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公安部门审批,落实重大节庆活动的安全责任。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事前执法与事后查处并举,做到公正、严明。具有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落实审批责任制,审批前严格把关、审批后严格督查。
        
        (二)突出重点。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辖区内中小企业纳入正常的管理范围,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明确重点监管单位、重点监管部位、重点监管设施和重点监管时期,确保监管到位。安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煤矿的“一通三防”、非煤矿山的规范化开采、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的监管;公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以及“三超一疲”的监管;消防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出口、“多合一”生产生活场所的监管和治理;交通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渡口以及道路施工的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和城市燃气等的安全监管,督促加强对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海事部门要加强海上安全监管;质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和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防火的安全监管;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审验和出海渔船安全监管;市港口管理局要加强对港口的安全生产监管;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风景区、景点的安全监管;药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港口、教育、城管、农机、宗教、文化、气象、卫生、水利等部门也要明确各自的安全监管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管工作。
        
        (三)深化整治。重点开展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海洋渔业、森林防火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要牵头组织好本行业或管理权限范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过硬,各项专项整治每年都要力争解决2-3个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整治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五、落实政府责任,确保履职到位
        
        (一)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全员责任制。市、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正职与各位副职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条线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建立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格局。市、县(区)、乡镇政府(街道)要与下属地区、部门、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各职能部门、单位也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形成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
        
        (二)强化监管体系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已出台的安监机构“三定”方案,尽快做到编制到位、领导到位、内设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办公场所到位、工作开展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建立适应本辖区生产现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1人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人员编制由县区在现有编制内自行调剂,要提供电话、电脑、照相、防护用品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工资和安监机构工作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经费特别困难的乡镇,由市县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行政村(社区委员会)也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市、县(区)、乡镇政府(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维护、事故应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隐患举报奖励、安全技术推广、安全培训和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等,确保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安监部门正常履行职责。
        
        (四)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全市及各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加大消防救援装备的投入,建设以消防部队为主体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市、县(区)每年都要进行1-2次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信息更新和定期安全评价的制度,建立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由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分级监管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
        
        (五)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凡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道路交通、海洋渔业责任事故及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5人道路交通、海洋渔业责任事故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向市人民政府做出检查,并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对一次发生2人以上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市安委会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各县区要对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
        
        (六)强化目标管理。完善市、县(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把安全生产列入全市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目标,并作为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安委会要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连政发[2004]3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每月通报一次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查,年终对照目标考核细则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六、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础年”活动
        
        (一)周密制定方案。市安委会要认真制定“安全生产基础年”活动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并制定配套的考核细则,务求实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活动方案,方案要严密细致,操作性强。
        
        (二)明确活动重点。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普及安全常识、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年”活动的重点,保证2006年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严格督查考核。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基础年”活动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把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要提出批评,督促其改进工作;对存在的重要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措施,不断深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市安委办对各县区、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年”活动开展情况,每季度要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年终,要严格对照考核细则,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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