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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连云港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12
     为进一步加强云台山森林资源保护,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我市森林防火期为11月1日至次年5月10日。防火期内,林区禁止野外用火,杜绝火种上山。严禁烧荒、上坟烧纸、点烛、野炊、吸烟、燃放鞭炮、埋设雷管、枪械狩猎等行为。特殊情况确需用火,须经县区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并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林区安全。
        
        二、防火期内,森林扑火专业、半专业队伍,要高度警惕,集中待命,始终处于临战状态,随时做好扑救火灾的应急准备,确保拉得出打得赢。对延误最佳扑火时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特殊时期实行防火戒严。规定每年“冬至”、“元旦”、“春节”、“清明”等节日的前五天和后两天以及四级以上的高火险天气为戒严期。云台山风景区、连岛度假区;宿城、柳河等省级自然保护区;墟沟、中云、朝阳、南云台、锦屏林场;渔湾、东磊、高公岛、太白涧、孔望山、桃花涧、石棚山等风景区及林区墓地集中处为森林防火戒严区域。
        
        四、防火戒严期内,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落实措施,沿山、沿村(街)加大宣传力度,所有进山道口要落实人员看守,建立进山登记制度,进山人员要逐人作出不制造火源保证。加强巡山检查,增派人员严防死守,确保森林安全。
        
        五、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林区各单位要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扑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林业管理人员、护林人员、扑火队员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上坟烧纸、野外用火等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凡故意纵火,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八、本通告自2005年12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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